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杭州市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杭州市余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
2、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51号浙财科创中心A 楼7楼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余杭区良渚高级中学项目热水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DL-2021-015,以下简称本项目)信访案件中查明:2021年6月,你单位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杭州睿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但直至2021年9月27日才将该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采购合同;2.调查询问笔录;3.浙江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截图;4.信访件;5.中标通知书;6.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等。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1年11月12日送达《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余财罚告〔2021〕3号)。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三、 处罚依据
鉴于你单位已于2021年9月27日将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对违法行为已改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四、 处 罚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警告。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系人:杜国强
3、联系电话:88728858